第1部分:总则
5.监理阶段及其目标
5.1 一般要求
监理工作可分为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四个阶段,宜采用全过程监理。本规范所确定的各阶段监理目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监理工作起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可由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据监理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
5.2工程招标阶段的主要监理目标
5.2.1 协助业主单位明确工程需求,确定工程建设目标。
5.2.2促使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所签订的承建合同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有效。
5.3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监理目标
5.3.1 推动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对工程需求和设计进行规范化的技术描述,为工程实施提供优化的设计方案。
5.3.2促使工程计划、设计方案满足工程需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与工程建设合同相符,具有可验证性。
5.3.3协助业主单位、承建单位消除设计文档在进入工程实施前町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