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形象柜台物料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广告/制作公司)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广告招牌、形象柜台等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作为合同附件。
一、项目地点、制作物料规格、型号、材质、数量、总价以双方盖章确认的附件为准。附件中约定的费用总额已包含税费、材料费、运输费、安装费、人工成本及加班费,以及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品质要求:以双方确认的效果图为准。乙方应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广告招牌、形象柜台的效果图和附件约定的规格、材质、数量等标准予以制作、交货并完成安装,乙方不得修改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制作内容,且须保证质量。
三、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
四、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采用适合运输和搬运的含安全保护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