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洛阳锐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推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接受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包括内容:网络营销策划,社会化媒体(新闻、微博、BBS、SNS等网络媒体)炒作,综合网络营销服务。
第二条 服务时间
本此服务时间为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共计 工作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根据本次服务协商内容,双方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
本次服务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小写)。
A、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