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对管理合同范畴内的管理事务负责与有关政府机构及供应公司联络,如涉及甲方,甲方须提供协助与配合;
5.4 本管理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调整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如需调整,则必须经由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确定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且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仍为有效。
5.5 对于甲方暂未租出或售出(如售卖)的单元,甲方不需缴交空置管理费,唯甲方承诺:乙方每月中旬提交甲方本物业下一月度之物业管理收支预算并检讨管理帐户的结余情况,甲方审核乙方之管理预算,如管理帐户的结余不足以应付下一月度本物业各项管理开支时,甲方按照审核批准之管理预算于月底前足额补贴入管理帐户,确保物业的管理及运作正常。该等甲方贴补的款项逐项记录,并经由乙方确认。随物业出租率的提高,如管理帐户中管理方面的收入减去支出后仍有盈余,则经乙方书面确认,该盈余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垫付的启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