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 2007 年 7月 31日发布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 4 号令)进行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 。
现将修改后的《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重新发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
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
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