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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
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 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
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
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
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
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
农村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