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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令第 65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
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
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