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103 号令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 2015年 4月 1日经省人民政府
第 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5年 6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称《条例》 ),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
下称用人单位 )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
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