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供配电系统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
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配变电所
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
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 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 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
口之间的距离大于 15m时,应增加出口。
(土建要求)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
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 10(6)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土建要求) 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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