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年 12月 22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2月 1日起施
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
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