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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河北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冀电总〔 2006〕 22号 2006 年 6月 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河北省电力公司(下称公司)合同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企业和控股公
司(下称各单位) 。
各单位主办的多经企业及趸售县供电企业,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 , 是指各单位与其他平等民事主
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单位主管法律
事务的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
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管理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合同承办人持证上
岗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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