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办法
(1997年 12月 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广
东省噪声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必须向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 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
业条件下所发出 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的设 施情况。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 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措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该的 15日
前申报,并采取有效 的防治措施。
第八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施的正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