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建筑师条例
来 源 : 深 圳 国 土房 产 网 日 期 : 2007-01-11 【 字 号 大 中 小 】
( 1995 年 9 月 23 日 国务院 令第 184 号 发布 自发 布之日起 施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对 注 册建 筑师的 管理,提 高建筑 设计质 量与水 平,保
障公民 生命和 财产安全 ,维护 社会公 共利益 ,制定本 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 所称注 册建筑师 ,是指 依 法取 得注册 建筑师 证书并从
事房屋 建筑设 计及相关 业务的 人员。
注 册建筑 师分为 一级注册 建筑师 和二级 注册建 筑师 。
第 三条 注册建 筑师的 考试、注 册和执 业 ,适 用本条 例。
第 四条 国务院 建设行 政主管部 门、人 事行政 主管 部 门和省、自 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 府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人事 行政主 管部门 依 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