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
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
维修保养。
1、消防供配电设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可燃气
体探测报警系统; 5、消防供水设施; 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 7、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8、泡沫灭火系统; 9、气体灭火系统; 10、防烟、排烟系统;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应急广播系统; 13、消防专用电话; 14、防火分
隔设施;15、消防电梯;16、细水雾灭火系统; 17、干粉灭火系统; 18、灭火器;
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