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安配送中心及下属油库的动火作业工作。具体包括库
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液化气炉、电炉;
3、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生产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者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企业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罐区;
(3)有易燃可燃液体的泵房;
(4)油品装卸区等;
(5)输送易燃管线。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
管线,经吹扫化验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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