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378项
许可条件 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
3、防雷装置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 受理(王瑞国);审核(王云海、陈美娟);审批(康国山);办结(王瑞国)
许可期限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市气象局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人防)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 2001]9 号)
第九条。
(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 中央及外省、 市驻闽单位结
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