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热合同
(GF-1999-0503 )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用热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等用户,不包括居民家庭用户。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1 用热地点:
1.2 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1.3 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 /小时; 用热量
为 吉焦 /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2.1 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第二年
月 日止。
2.2 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
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