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
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 增强
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 (专项 )规划。市(区、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和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
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 “预防为主、 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
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