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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
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
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 城市、镇规划区内
的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下同)编制,
以及本市 城市、镇规划区 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 规划管
理。
在本市 城市、镇规划区 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 的,其 修建性
详细规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 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
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 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 和国家高程基准 ,并与
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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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