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
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
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平方米的, 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 各市可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