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
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 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
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
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
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