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66-92
第二章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2.1.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
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 2.1.3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竣工图;
二、 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 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 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线
第 2.2.1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
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 2.2.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 2.2.3 条在管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