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规定
3.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述条件:
(1) 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经会审;
(2) 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3) 技术管理及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 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正常施工;
(5) 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
3.1.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
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施工工艺标准对质量的规定。
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除执行本工艺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3.2 质量管理
3.2.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
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检验制度,施工中进行“三检制” ,实现施工全过程
质量控制。
3.2.2 不准任意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