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
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
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构件生产
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
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 也应按
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