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
工程质量,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
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
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
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