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浙江省补充条款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除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还应执行本省的补充规定。
二、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 如由造价员承担时, 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
价员资格证书。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三、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 其编制工
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 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
合同中协商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
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
五、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 编制人应作补充, 并在所属
的分部列项。
六、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