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 沪气发〔 2002〕4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
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上
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
关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
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
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