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 年 1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
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
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 统一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