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 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
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
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