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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国电电源 [ 2002 ] 26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2002 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
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
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
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
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 (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 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
收。监造单位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