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 1997年 12月 18日经第八次部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 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
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
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因地制
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
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