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8 号
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11年 4月 18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号)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一年五月
四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
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
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