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L288-2019)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我国自 1982 年在鲁布革水电站采用建设监理模式以来,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探索与
实践已有 20多年的历程。目前,我国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对控制工程质量、
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起到了重大作用。建设监理制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
项重要制度,纳入了法律法规的范畴。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监
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目前,我国只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强制推行
建设监理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小型水利工程也已开展监理工作,因此小型水利工程监理工
作可参照本规范施行。
1.0.3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一方,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规则,接受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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