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06 年 7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6 年 7 月 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立、 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 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 公众
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 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
促进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