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 12月 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 2003年 5月 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5年 4月 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 2005年 9月 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
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