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混凝土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本规定
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
群桩 20 ㎜;
单排桩 10 ㎜。
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
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
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
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
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1.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
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
数不应少于总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根,当总桩数少于 50根时,不应少于 2根。
1.4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