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
托修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牌号 发动机号 颜 色
车 型
VIN 代码 /
车 架 号
行 驶
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 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 填写《车辆维
修前诊断检验单》 (见附件 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
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