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0〕127号)、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第 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
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
工作。
第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
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年
度专项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
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如有个别项目确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