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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 提
高监测质量, 根据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工作的意见》和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
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
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市水务局登
记入档, 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 人员数量应符合有
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征占地面积大于
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 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
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工作;征占地面积 5~ 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 5~ 50万立方米的,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