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 XXX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XXX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XXX姓名 ;职务 。
受让方:XXX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XXX姓名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 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