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 市(县)国让(合)字[ 200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
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与受让人 ,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
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 受让人同意 《出让合同》 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属于工业建设项
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 万元
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 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