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
的通知
2007-6-13
沪规法〔 2007〕524 号
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
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准确理解 2003 年 10月 18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
格依法行政,经 2007 年 6月 6 日第 6 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
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
以便于查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