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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规
范建设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列入市水
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农业灌溉排水和圩区防洪除涝等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区(县)
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务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
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
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
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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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按照本区(县)农田水
利规划,远近结合,有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