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沪市政法( 2001)930 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试点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行为, 明确项目法人和工程管理公司的职责,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政(含越江设施)、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项目,均应遵守本试行规定。
第三条 本试行规定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建设工
程项目法人,包括由政府全额投资或由政府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
以及通过政府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 并承担项目投资、 建设、运营的项目公司。
本试行规定所称的工程管理公司, 是指具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项目管理
资质证书或被列为推行代建制试点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