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 6 月 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1997年 12 月 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4号
修正,根据 2010年 12月 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等 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 达到缩短
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
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