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 12 月 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主管本市民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办法的组
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民防工程的
建设和使用管理。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