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
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单位责任 )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 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
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
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 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
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