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共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
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 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 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