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6 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 2006年 6月 28日第 2次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
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
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
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 (含县级,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