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2 月 30日国务院第 9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
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
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